IPO|非控股股东穿透披露要求浅析
(二)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(一)》
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(一)》关于股东穿透披露的要求如下:
工会、职工持股会等:“……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,应当予以清理。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,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,发行人不需要清理,但应予以充分披露。”
申报前后新增股东:“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……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,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,如新股东为法人,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;如为自然人,应披露其基本信息;如为合伙企业,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。”“申报后新增股东……在核查和信息披露方面,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,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。”
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: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,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‘三类股东’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。”
类似地,科创板首发问答中也有相关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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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川 合伙人 律师
业务领域:境内外上市、并购重组、私募基金、投融资、新三板、争议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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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振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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